本報北京7月17日訊 記者袁定波 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意見稿對專利權人因侵權遭受實際損失如何計算專門予以細化。明確專利法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專利法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利益仍難以確定的,意見稿分別對是否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參照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同時指出,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的,可以在專利法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意見稿提出,假冒他人專利的,法院可依照專利法規定追究其民事責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未給予行政處罰,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給予民事製裁,適用民事罰款數額可以參照專利法規定確定。
  意見稿同時明確,專利糾紛侵權行為地包括: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原標題:假冒他人專利可予民事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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